青县人民 府关于集中整治城市规划区内

青县人民 府

关于集中整治城市规划区内交通秩序的

通告

青 告〔〕4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县 府研究,决定对规划区内交通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次集中整治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及两侧人行便道。

二、本次集中整治采取警城联动机制,由青县公安局、青县城市管理综合行 执法局联合对我县城市规划区内交通秩序进行治理。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青县公安局、青县住建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未在划定停车位区域内停车、占用人行便道停车、在盲道上停车、未按导向箭头或顺行方向停车、车轮压停车线、一车占用两位等不规范停车的;

(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

(三)零散摊点私自占用停车泊位经营的;

(四)占用城市道路摆放堆放物品、物料等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的;

(五)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升降杆阻碍道路通行的;

(六)工程机械车辆带污上路、遗撒,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私自圈占公用场地设置停车场、乱收停车费的;

(八)故意侵占、破坏城市道路的;

(九)其他扰乱交通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由青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青县人民 府

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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