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人民 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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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人民 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 府,县 府有关部门:

  《颍上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 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颍上县人民 府

年10月18日

  颍上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颍上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颍 秘〔〕77号)、《颍上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颍 秘〔〕78号)和《颍上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颍 办〔〕19号),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货币化补偿安置,提高房屋征收工作效率,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属地乡镇 府会同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房产、监察等部门并组织属地村(社区)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认定;组织乡镇计生、公安、纪检等部门和属地村(社区)对被征收家庭人口状况进行调查、认定。

  相关部门、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的调查认定工作。

  二、明确征收补偿 策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并在公布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按时完成搬迁的,按以下 策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结合签约期限的阶段划分等实际情况,在征收项目中予以明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策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征收时就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单价(适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差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取消原来增加30%的补偿。搬迁补助费只计算搬出费用,不计算回迁费用;支付10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在征迁范围内属主房,且在拆迁范围外无住房的,按征迁时就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单价乘以应享受的住房人均面积30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并在此基础上再给予35%的奖励(取消原来增加20%),但不再享受人均10平方米商业面积。人均实有合法建筑面积超出30平方米的部分,按当年执行的阜阳市人民 府规定的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评估、补偿。搬迁补助费只计算搬出费用,不计算回迁费用;支付10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 策

  1.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房票安置指征收住宅房屋,征收人按该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人出具房票。支付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房票安置是指征收比照产权调换的 策,按征迁时就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单价乘以应安置房屋面积,计算出应安置面积价款,加上被征收人按规定享受的增购面积乘以增购差价后,以房票金额的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为人均30平方米住房;另增购人均10平方米的商业或人均20平方米的住房,由被征收人按 府规定(商业或住房)增购单价选择购买。支付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 策

  按照拆迁时间先后顺序,实行先拆迁、先发号、先安置的原则进行分配。

  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1)住宅房屋

  ①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1.2调换安置房。

  ②实行产权调换所取得的房屋为完全产权。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③凡选择产权调换的,签定拆迁安置协议后,被征收房屋按市场价评估补偿费,可预抵安置房的购房款。

  ④回迁安置房价的结算,被征收房屋补偿价为市场价,安置房价为成本价,按不同楼层,相互找补差价。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低于竣工时的市场价10%计算房款。

  (2)非住宅房屋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由被征收人与县征收办按照依法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算差价。

  (3)住改非房屋补偿。对经依法登记为住宅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被认定为住宅,且直接用于商业经营的沿街一层结构独立的房屋,征收时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10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①依法取得相关营业证照、履行纳税义务。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在经营,且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

  2.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

  (1)在征迁范围内属主房,且在拆迁范围外无住房的,住房人均面积30平方米,商业人均面积10平方米。在此标准内房价为成本价,超出标准面积部分按低于竣工时的市场价10%计算房款。

  (2)对征收时利用自有合法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相关营业证照、履行纳税义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人均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除按住宅标准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元的一次性补偿。

  (四)集体土地征收安置人口界定

  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征收工作中,首先由村委会或社(居)委负责对安置人口进行初审,然后由属地乡镇 府配合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安置人口资料进行复核、界定。

  自征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以被征迁户户口簿登记人口为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确定为安置人口:

  1.本户户口簿上登记的实际居住人员;

  2.原户口在本地的在校学生、部队服役人员(不含*官)、劳改劳教人员;

  3.征迁前,已婚夫妇(以结婚证为准)无子女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独生子女户(凭独生子女光荣证)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5.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按照 策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育费后,可作为安置人口;

  6.在征地范围内有承包地的出嫁女,视为安置人口,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重复安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安置人口。

  不予安置的人口如下:

  1.征迁公告公布后的户口迁入人员;

  2.在本村寄住、寄读、寄养,没有实际居住的空挂户口;

  3.被征迁户中,已在其他建设项目中得到安置的人口;

  4.在征地范围内无承包耕地的外嫁女;

  5.非本村(社区)成员在征地拆迁范围购买的或违法搭建房屋的户;

  6.原属本村(社区)村(居)民,因毕业分配或转业安置等户口迁出人员,在其现户籍所在地已有住房,或已纳入国家行 、事业单位编制和拥有固定职业,不享受安置 策,在拆迁中需拆迁的住房按照拆迁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安置人口。

  三、其他

  (一)不建少建违法建筑奖励。国有土地上征收个人利用其合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建造的住宅房屋,有独立院落且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小于0.8的,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房屋所在区域次一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20%)。土地面积不得包括公共用地和无合法独立使用权的间隙地等(不再享受原院落补偿)。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颍上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颍 秘〔〕77号)、《颍上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颍 秘〔〕78号)和《颍上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颍 办〔〕19号)房屋征收与补偿 策办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原 策办理。

来源:颍上 务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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