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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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个人以及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等,又包括“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二)纳税人分类及纳税义务——属人+属地

纳税人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

有住所

无限纳税义务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天”

非居民

无住所又不居住

有限纳税义务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天”

  

居住天数

连续年度

境外所得

境内所得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

×

×

免税

连续或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天

×

×

累计满天(年调整)

不满六年

免税

满六年

存在单次离境超过30天

免税

不存在单次离境超过30天

(三)所得“来源”地(年调整)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两者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同的,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美国人汤姆被美国母公司派往中国子公司进行为期8个月的业务指导,业务指导期间其工资由美国母公司发放。其中所得来源地为中国,所得支付地为美国。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综合所得

(一)综合所得概述   1.综合所得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计税规定   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综合所得概述   1.综合所得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计税规定   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综合所得税目   1.“工资、薪金所得”税目   (1)基本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2)特殊规定   ①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②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调整)。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属于“免征额”。

  ③正式退休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④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内部退养人员“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⑤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⑥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⑦个人因任职、受雇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⑧保险金   “三险一金”:缴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险一金以外的非免税保险”: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⑨特殊职业   “兼职”(同时在两个以上所“任职、受雇”)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生计费。兼职律师应自行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⑩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及高校奖励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根据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所得项目

是否按工资薪金纳税

特殊所得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不征税)

公务交通、通讯补贴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奖励

保险

三险一金

规定比例部分

免税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三险一金”以外的其他保险

离开工作岗位所得

辞退补偿一次性收入

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

免税

其他补贴、奖金、实物

内部退养

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前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

提前退休

一次性所得

上述人员再就业取得工资

特殊职业

“兼职”律师,按月计算不扣生计费,自行申报时扣除

科研奖励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

√(减半计入)

2.“劳务报酬所得”税目   (1)基本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VS“工资、薪金所得”

职业

收入来源

税目

老师、演员

在单位授课、演出取得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在外授课、演出取得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

个人

兼职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受雇于律师个人

为律师个人工作取得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由该律师代扣代缴)

证券经纪人、保险营销员

取得拥金(年调整)

劳务报酬所得(扣除25%的展业成本)

 3.“稿酬所得”税目   (1)基本规定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2)遗作稿酬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收个人所得税。

  (年)作者去世后其财产继承人的遗作稿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

『正确答案』×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   (1)基本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所得。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在“企业所得税”中归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各类财产“使用权”与“所有权”转让适用税目(见“应试指南”P)

财产种类

转让方式

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目

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

使用权转让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所有权转让

有形资产

使用权转让

财产租赁所得

所有权转让

财产转让所得

土地使用权

使用权转让

财产转让所得

股权

所有权转让

财产转让所得

债权

所有权转让

财产转让所得

  (2)特别规定   ①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②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③编剧从影视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无论剧本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的单位。

 (三)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计税方法的一般规定   居民纳税人的综合所得按“年”计征,分月或分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四)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年终汇算清缴应纳税额计算   1.适用税率   综合所得执行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1

不超过元的

3

0

2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10

3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20

4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25

5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30

6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35

7

超过元的部分

45

  本表适用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算。

  2.应纳税所得额——采用“定额扣除”与“附加扣除”相结合的方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年收入额-生计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1)生计费   每“年”扣除限额为“元”。   (2)专项扣除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级 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专项附加扣除(年调整)   ①子女教育

要点

具体内容

准予扣除的子女教育类型

学前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全日制学历教育

义务教育

小学和初中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高等教育

大学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

扣除标准

“每个”子女每月元两个娃可以扣两份

扣除方式

(1)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2)经父母“约定”,也可以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②继续教育

要点

具体内容

扣除标准

学历教育

每月元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职业教育

“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一次性扣除元

扣除方式

(1)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教育,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2)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不得同时扣除

  ③大病医疗

要点

具体内容

准予扣除的大病医疗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元”的部分

扣除标准

按照每年8万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扣除方式

(1)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总结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费部分不超过元

不得扣除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费部分超过元

“超过部分”在8万元以内

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超过8万元

扣除8万元

  ④住房贷款利息

要点

具体内容

准予扣除的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扣除标准

偿还贷款期间,每月元定额扣除,即使每年贷款利息低于1.2万元,也按照上述标准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扣除方式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特殊规定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⑤住房租金

要点

具体内容

准予扣除的住房租金

“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异地购房,工作城市租房的,可“选择”享受相应扣除)

扣除人

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扣除标准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每月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万的其他城市

每月1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万(含)的其他城市

每月元

  ⑥赡养老人

要点

具体内容

赡养老人

赡养“60岁”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看老人自身是否有生活来源,如领取退休金等

扣除标准

独生子女

每月元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夫妻双方可以分别扣除双方赡养老人的支出

非独生子女

分摊方式

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分摊金额

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元

优先级

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两者不一致,以指定分摊为准

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4)其他扣除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元/年(元/月)。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5)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3.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月或分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税规定(年新增)   1.工资、薪金所得   (1)“按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①适用税率。   执行“累计预扣预缴制”,适用“七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级数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1

不超过元的

3

0

2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10

3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20

4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25

5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30

6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35

7

超过元的部分

45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②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减除费用按“元/月”累计。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③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或者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年1月1日起,一律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①适用税率: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按月)

级数

全“月”(或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元的

3%

0

2

超过元至1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元至2元的部分

20%

4

超过2元至3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元至5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元至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00元的部分

45%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年终一次性奖金(方法一)的计算和“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②计算步骤:   找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12→查表   算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的,应当先除“12”找税率,再用“全额”来计算。   “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执行“累计预扣预缴制”

(3)其他奖金   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奖金,如“月奖、季度奖、半年奖”等,一律并入取得当月的工资,执行“累计预扣预缴制”。   (4)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①适用税率:   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②计算步骤:   找税率:房款差价÷12→查表   算税额:房款差价×税率-速算扣除数   与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的方法完全相同。

  (5)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的计税规定。   在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一)(按年),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领取方式

适用税率

分期领取

按月领取

综合所得税率表(按月)

按季领取并平均分摊计入各月

综合所得税率表(按月)

按年领取

综合所得税率表(按年)

一次性领取

因出境定居

综合所得税率表(按年)

因个人死亡

综合所得税率表(按年)

除上述特殊原因外

综合所得税率表(按月)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适用税率:   ①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3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级数

全“月”(或次)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0元的

20%

0

2

超过0元至0元的部分

30%

3

超过0元的部分

40%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按月或按次“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②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式:   ①每次收入额≤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②每次收入额>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3)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六)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1.计税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计征。   

收入类型

计次规定

属于“一次性”收入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

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适用税率   执行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适用税率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按月)   3.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①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70%   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营所得

 (一)税目   1.基本规定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2.特殊规定   (1)出租车运营   ①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驾驶员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②“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驾驶员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2)企业为个人购置房屋及其他财产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①适用情形   Ⅰ.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Ⅱ.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②所属税目   Ⅰ.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Ⅱ.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Ⅲ.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的征税范围

所得项目

所属税目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所得

按有关规定计征

出租车司机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

经营所得

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

工资、薪金所得

企业为个人购买资产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家庭成员

经营所得

“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家庭成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其他成员

工资、薪金所得

  (二)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年”计征   2.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0元的

5

0

2

超过0元至元的部分

10

3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20

4

超过元至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00元的部分

35

  3.应纳税所得额(年调整)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的计税依据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似,以下内容仅列示“经营所得”的特殊扣除规定

扣除项目

税前扣除规定

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划分清晰

据实扣除

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

“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工资

职工

据实扣除

业主本人(年调整)

(1)不得扣除:实发工资(2)可以扣除: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扣除前提是该业主无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三项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

以“实发工资薪金总额”为计算依据

业主本人

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为计算依据

职工教育经费

扣除比例为2.5%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

分别不超过实发工资薪金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业主本人

分别不超过“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捐赠

公益性捐赠

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

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全额扣除”

非公益性捐赠

不得扣除

购置研发专用设备

单价<10万元

准予一次性全额扣除

单价≥10万元

按固定资产管理

其他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借款费用、社会保险等与企业所得税完全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财产租赁所得

(一)税目   1.基本规定   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2.特别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率:20%   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式   (1)每次收入额≤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2)每次收入额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计算时还须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若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修缮费用”同样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以“每月元”为限,多出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4.应纳税额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元为限)-]×20%   (2)每次(月)收入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元为限)]×(1-20%)×20%   判定是否达到0元的基数为“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

财产转让所得

(一)税目   1.基本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的包括转让“有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

  2.特别规定   (1)“股权”转让所得税务处理

交易行为

具体形式

纳税义务

上市公司股票

转让

“非限售股”股票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股票

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非上市公司股权

转让

出售、公司回购、司法强制过户、抵偿债务、对外投资等

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终止投资

各种名目的回收款项

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回收转让股权

转让合同履行完毕

股权已作变更、收入已实现时

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转让行为结束,双方当事人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

视为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前次转让征收的税款不予退回

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

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转让合同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

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 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3)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4)企业改制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税务处理

 3.视同转让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转让和投资同时发生,对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2.税率:20%   3.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原值-合理费用   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北上广深非普通住房”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房屋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   1.基本规定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   2.特殊规定   (1)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新股东收购价款

转增股本的原盈余积累

如何纳税

≥净资产价格

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净资产价格

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的部分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的部分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增股本时,应当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甲公司净资产为万元,包括股本50万元,盈余积累50万元。现赵某收购甲公司,并转增股本,根据其收购价款的不同,计税规定如下:

新股东收购价款

转增股本的原盈余积累

如何纳税

万元

50万元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0万元

30万元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万元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偶然所得税目   1.基本规定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特别规定   (1)企业促销所得   ①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的“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担保所得(年新增)   个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受赠所得(年新增)   ①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赠送的具有折扣和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4)发票和彩票中奖所得的“起征点”   ①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2.税率:20%   3.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任何费用。   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关于捐赠的扣除规定

(一)公益性捐赠   1.限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般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跟“应纳税所得额”比,从“应纳税所得额”扣。   2.全额扣除(年调整)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5)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6)“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赠。   (二)非公益性捐赠   个人的直接捐赠,不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规定

(一)多人共同取得一项所得   两个以上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1.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3.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个人所得税各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见“应试指南”P)

征税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

税率

计税方法

税额

综合所得

非居民

工资

月工薪收入-元

定额扣除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月缴纳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

每次收入×(1-20%)

定率

按次缴纳

特许权使用费

稿酬

每次收入×(1-20%)×70%

居民

工资

累计预扣预缴制

定额与附加扣除相结合

七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按月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

劳务报酬

每次收入<0=每次收入额-元每次收入≥0=每次收入额×(1-20%)稿酬所得按70%计算

定额与定率相结合

三级额累进预扣率

按次预缴

特许权使用费

20%比例预扣率

应纳税所得额×20%

稿酬

经营所得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限额内据实扣除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年计征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财产租赁

(1)每次(月)收入额<0元=每次收入额-元(2)每次收入额≥0元=每次收入额×(1-20%)收入额=每次租金-其他税费-修缮费用(元为限)

定额、定率相结合

20%比例税率

按次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20%

财产转让

收入全额-原值-合理费用

限额内据实扣除

利息、股息、红利、偶然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

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

找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12→查税率表算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先除“12”找税率,再用“全额”来计算

税收优惠

 (一)可以结合不定项选择题考核的减免税 策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保险赔款   3.退休工资   4.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5.储蓄存款利息

  6.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所得   (1)持股期限>1年:免征;   (2)1个月<持股期限≤1年:减半征收;   (3)期限≤1个月:全额征收;   (4)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减半征收。   7.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   8.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   9.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元”

  储蓄存款、国债与股票税务处理(见“应试指南”P)

转让

利息、股息

储蓄存款

——

免征

国债

全额征收

免征

上市公司股票

非限售股

免征

持股期限>1年

免征

1个月<持股期限≤1年

减半征收

持股期限≤1个月

全额征收

限售股

全额征收

解禁前取得

减半征收

  (二)直接考核的减免税 策   1.“省级”人民 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中国女排队员朱婷,获得年里约奥运会女子排球冠*金牌一块,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否   假设:国家体育总局奖励其X万元,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否   河南省 府奖励其X万元,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否   周口市郸城县 府奖励其X万元,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4.*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5.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6.拆迁补偿款   7.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8.外籍个人   (1)“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合理标准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   (4)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工资、薪金所得(针对特定外籍专家)。   9.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近亲属”;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继承人”。   10.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1.代扣代缴   (1)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3)税务机关给付2%的手续费。   “经营所得”纳税人的双重身份。

 2.自行申报(年调整)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①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扣减项目只包括专项扣除(三险一金),而不包括生计费、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项目。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年新增)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纳税期限   1.综合所得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经营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纳税人取得上述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5.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1)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   (2)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6.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8.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9.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税款的缴库   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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