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 府关于城市棚户区老城片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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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 府关于城市棚户区老城片区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经嵩明县人民 府研究,决定对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一、项目名称:嵩明县城市棚户区老城片区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二、征收主体:嵩明县人民 府征收部门:嵩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征收实施单位:嵩明县人民 府嵩阳街道办事处三、征收范围:嵩明县城市棚户区老城片区一期所涉区域(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即东北街居委会、西南街居委会、山脚居委会部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构(建)筑物及附属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详见附件1)。四、时间及期限征收时间:年4月28日至年6月30日。五、限制行为: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不予补偿。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其它有权机关进行处理。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3.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的出让、转让(买卖)、抵押、登记发证、租赁、赠与、典当、分割、合并等行为;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手续;5.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6.法律规定的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或其它禁止事项。六、凡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须于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携带房产证、土地证等有效证件与征收人协商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于征收决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 府作出补偿决定。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 府申请行 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 诉讼。八、其他具体事宜详见《嵩明县城市棚户区老城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投诉-附件:1.云南省—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六期)—嵩明县老城片区一期改造范围示意图2.嵩明县城市棚户区老城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嵩明县人民 府

年4月28日

云南省—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六期)—嵩明县老城片区一期改造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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