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22日,深圳市人民 府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 府令第号),强调应当遵循 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并确立了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
年1月21日,深圳市人民 府印发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三类城市更新都进行了规范,分别细化了三种城市更新模式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等内容。年10月15日,深圳市人民 府发布了《深圳市人民 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 府令第号)及《深圳市人民 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 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32号),对城市更新的各项审批权限在全市范围内下放到区 府或区级 府部门。
根据《决定》和《实施意见》的规定,福田区人民 府于年12月8日率先出台了《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福府规[]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福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在强区放权后的的具体实施流程。
区城市更新局是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决定》、《实施意见》规定的职权,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府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监管作用▼
实施主体资格监管
《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后,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
(二)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三)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主管部门以资金监管、出具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意见、项目审批等方式在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工程建设、预售、规划验收等环节,对项目内市场交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及回迁房屋等实施监管。
(五)实施主体应提供专项监管保证资金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见索即付保函,保证改造范围内市 交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及回迁房屋如期建设实施。监管资金金额为公共配套设施、市 基础设施、回迁房屋等的建设成本,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六)涉及产业项目的,应符合产业规划方案要求。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年10月8日,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田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现福田区城市更新局)签订《深圳市福田区华泰小区城市更新项目监管协议》。
其中,专项监管保证资金为公共配套设施、市 基础设施、回迁房屋的建设成本,由实施主体提供专项监管资金的银行保函给区城市更新局,由区城市更新局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实施主体在约定的竣工时间后6个月内,未能移交市 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及市 道路等设施,视为违约, 府可向出具该保函的银行方提出支付保证金。
项目监管
《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地产预售审批部门,并明确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申请预售。
《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实施主体在实施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存在违建行为的,由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并通知区 府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可视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解读实施主体应保证施工建设,并接受 府监管,如不按规定的改造项目内容和时序实施项目改造的,或违反监管有关内容的, 府有权责令整改,在完成整改之前,实施主体不得申请办理项目相关行 许可手续。
协议备案
《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搬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
解读由 府负责监管实施主体严格按《更新单元规划》规定的改造项目内容和时序实施项目改造,监督实施主体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办证监管
《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用于回迁的房产,应当按照经区城市更新部门备案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被搬迁人为权利人办理分户登记。登记价格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准,未约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进行补充约定。
解读为回迁房屋办理产权提供了 策支持。
总体而言,《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对于实践中城市更新项目现实存在的许多问题进行了规范,对落实 府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监管作用提供了 策保障。
审核:刘亚君、陈志鑫
主编:朱芳芳
资料整理:刘亚君、胡潇月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