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冠*获得各种奖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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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奥运奖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人民 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金,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各种奖励

1、省级人民 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以上单位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省级以下 府的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 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和奖励,也需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本单位给的奖励,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奖金,应当并入运动员本人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由本人单位代扣代缴(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

三、冠名和广告代言收入

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了,而应当分别依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是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预扣预缴)。

一起为中国奥运健儿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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