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全部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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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杨倩”“全红婵”

你最先想到的是什么呢?

想必很多人想到的

是她们在奥运赛场上

为国争光的画面吧

不过最近

两人名字被多方抢注商标一事

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杨倩、全红婵等人

姓名被抢注商标

7月24日,杨倩获得东京奥运会10米气步枪冠军,摘得本届赛事首金,一战成名。

有记者在搜索中国商标网时发现,7月31日起,就开始有个人及企业申请注册“杨倩”商标,类别涉及服装鞋帽、纽扣拉链、健身器材、酒等。其中,朱江元一人就注册了3个商标。

被抢注商标的奥运健儿不止杨倩一人,还有跳水女子单人10米台金牌获得者全红婵。

经查询发现,深圳市连州电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8月5日申请了商标名为“全红婵”的商标,类别属于日化用品,目前仍在注册申请中。

随后,又有其他个人及公司申请注册“全红婵”商标,类别涉及日化用品、医药、办公用品、服装鞋帽、布料床单、食品、啤酒饮料、酒、教育娱乐、餐饮住宿等,其中,仅深圳市奔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了10个分属不同分类的“全红婵”商标。

截至8月17日,共计有18个“全红婵”商标均正在注册申请中,同时,还有近百个“红婵”“金红婵”相关商标正在注册申请中。

对此,在相关新闻的评论区

全红婵明确表示“不同意”

还附上了

一个愤怒的表情

中国奥委会:

不得以奥运健儿的姓名

恶意抢注商标

针对近期发生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8月18日,中国奥委会官方微博发布郑重提示: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

专家说法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有关公司和个人将全红婵等奥运冠军姓名抢注为商标的做法,涉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可能会使公众产生认知混淆,可能会因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产生不良影响等,应不予核准注册。

保护奥运冠军姓名不被注册商标,起止时间不应该从获得冠军之日起,而应该从确定成为奥运参赛队员之日起,毕竟,奥运代表团的运动员都有可能在相应的赛事拿到较好的名次,在短时间内变得家喻户晓,那么,对于这些姓名的商标保护也应适度提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部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昨日发布通告,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件商标注册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通告中说,在第32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中国体育代表团牢记党和人民嘱托,勇于挑战,超越自我,迸发出中国力量,取得了38枚金牌、32枚银牌、18枚铜牌的优异成绩,为祖国和人民赢得了荣誉,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团结奋斗、凝心聚力注入了精神力量。但个别企业和自然人把“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和“杏哥”“添神”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进行恶意抢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合法权益,已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谴责,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第号“杨倩”、第号“陈梦”、第号“全红婵”等件商标注册申请(含一标多类)予以快速驳回,名单附后。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将一如既往地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对包括奥运健儿在内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的保护,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持续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附: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法治日报、澎湃新闻、北京青年报、广州日报、广州普法

原标题:《恶意抢注“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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