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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此前报道,“全红婵”商标被多方申请注册,最早申请日期为8月5日,商标国际分类涉日化用品。
全红婵也正好于8月5日跳水10米台夺金,并打破十米台世界记录。
对此,在相关新闻的评论区,全红婵明确表示“不同意”,还附上了一个愤怒的表情。
此外,“杨倩”“陈梦”商标也被多方抢注,国际分类涉及酒、健身器材、餐饮住宿等……
目前,这些企业和个人注册的“全红婵”“杨倩”“陈梦”等商标还处在申报过程中。《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中国奥组委发布提示
8月18日,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提示,针对近期发生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社会各界开展相关商业活动,应当保持理性,切实尊重运动员合法权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示强调,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运动员及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有依法追究相关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提示全文如下:
社会各界开展相关商业活动,应当保持理性,切实尊重运动员合法权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
运动员及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有依法追究相关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提示。
中国奥委会
年8月18日
律师:未获授权或侵犯姓名权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有关公司和个人将全红婵等奥运冠军姓名抢注为商标的做法,涉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可能会使公众产生认知混淆,可能会因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产生不良影响等,应不予核准注册。
保护奥运冠军姓名不被注册商标,起止时间不应该从获得冠军之日起,而应该从确定成为奥运参赛队员之日起,“毕竟,奥运代表团的运动员都有可能在相应的赛事拿到较好的名次,在短时间内变得家喻户晓,那么,对于这些姓名的商标保护也应适度提前”。
对于奥运健儿姓名被抢注商标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称,对于社会公众所熟知的人物姓名,其姓名与自身商业价值紧密关联。如其本人或经其授权后的授权人以其姓名申请商标,不构成侵权;如未取得授权而申请注册的,则构成侵权。如商标注册人未取得本人授权而进行抢注,并且有胁迫该姓名权权利人进行“合作”,或索要高额商标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等行为的,则属于恶意抢注行为。
常莎认为,如果企业或个人未获得本人授权而申请注册“全红婵”等商标,则侵犯了他们的姓名权。《商标法》没有明确禁止将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奥运健儿们为国争光
是全民族的骄傲
恶意抢注奥运健儿姓名为商标
可耻可恶、构成侵权
应及时撤回、停止申请
切实尊重运动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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