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象君今天《每日说税》课程为大家带来哪些精彩知识点呢?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学习吧~
看到我国的运动健儿拿奖牌拿到手软,坦言金牌太少不够分,你是不是也好奇,运动员参加运动会拿奖牌和奖金,要不要缴纳个税呢?
一、金牌本身
无论这个金牌多么值钱,这是奥组委给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一)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夺牌奖励
这要看是谁发的了。
(一)省级人民 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以上单位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儿需要补充一下,比如国家体育总局给予奖励,则属于免税范围;而如果是省、市体育局给予运动员奖金,则不在免税范围之内了。
(二)上述级次的部门、单位以下,或者企业、国内组织发放奖金、奖励,无论现金还是实物(比如给予住房、车辆等,依其公允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皆需要依法依照百分之二十税率(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这儿补充一下,取得实物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比如某运动员受赠一套住房,市场价值万元。首先,个人所得税乃是价内税;(偶然所得)20%个人所得税(即万元)是包含在“偶然所得”(即万元)里边的。但是,这是实物,而且是一个整体,总不能拆下房屋一角就缴税吧(这也没法收啊)。处理如下:
1、受赠个人自行筹措万元资金,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顾及代扣代缴,则需要将这万元交给捐赠方,由捐赠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受赠个人把房屋卖掉,拿其中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顾及代扣代缴,则交给捐赠方申报缴纳。但是,捐赠时纳税(扣缴)义务已经产生,这种方式时间上有点问题;当然,之所以提及这个问题,是因为“扣”的义务产生,“缴”则待到次月十五日(税法规定情形可以顺延)才需要履行。
3、好人做到家、好事办到底,捐赠方再拿出万元来缴税。有人说,不是万元吗?怎么成了万元了?刚才说了,个人所得税是价内税,税在价内。但既然捐赠方另行拿钱缴税,则这个(税前)“所得”就是(万房屋+现金税额),而万房屋则是税后所得,即“80%部分”。这样倒推税前所得,就是1万元了。这就相当于捐赠方同时向运动员捐赠了1万元奖金(其中万元实物,万元现金),依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万元个人所得税,这时候就有现金纳税、而不需要拆屋角了。
(三)那么,如果运动员取得来自于本人单位所发放的奖励,则这就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奖金,因此应当并入运动员本人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由本人单位代扣代缴(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
三、冠名费、广告代言等收入
显然,如果运动员夺得奥运金牌,通常会得到一些商务冠名、广告代言之类的机会,也因此会取得一些收入,这些收入则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了,而应当分别依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是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预扣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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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税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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